作者:伍必胜 发布时间:2015-10-27
关于博物馆照明,有两个标准规范可参考: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GB/T 23863-2009)
前一个是强制标准,范围更广,对于博物馆照明部分也有单独论述
后一个是推荐性标准,仅限于博物馆照明
由于修订时间不一,导致两个标准有些差异,由于前一标准属强制性,显然,后者应服从前者
还有一个行业标准,由建设部发布,新版JGJ66还在征集意见阶段,在讨论时,我们也将相关内容考虑进去
现在,我们以<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GB/T 23863-2009)为基础,针对三个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参照及说明
此标准1.0-3.0属于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定义等,我们不再赘述, 我们从4.0开始讨论.
4 一般要求
4.1 设计基本要求
4.1.1 陈列室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l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l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l宜采用混合照明
l不宜只采用局部照明
博物馆陈列室属于低照度空间,通常需要比较低的环境照明,以方便浏览,提高安全感
有不同的照明空间,如展柜区、场景复原区、互动区等,这些区域的照度要求不同,如展柜区环境照明会暗一点,互动区等环境照明会亮一点,因此,应设计分区一般照明
局部照明是针对局部展示的,通常针对某个大的展品,立体雕塑等,这些空间需要重点布光.局部的照度很高,但为了营造柔和舒适的光环境,局部照明应与一般照明等混合应用.
只有局部照明而没有一般照明,会造成照度比太大,影响观赏.若只有一般照明,没有局部照明,照明就会没有层次,无法突出重点
4.1.2 藏品库房应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l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l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4.1.3 博物馆均应设置应急,值班和警卫照明
4.1.4 在低照度陈列室的出入口,应设置视觉适应的过渡区
4.1.5 有条件的场所应采用光纤,导光管等照明
4.1.6 展柜内的照明装置与展品间应设置隔离防护措施,并便于维护与管理
藏品库房区是博物馆重点保护区域,会设置温度,湿度控制,安防等,照明也会考虑红外,紫外的伤害.在库房的不同区域,照明要求也不相同,故一般调协分区一般照明
对于博物馆空间,陈列室是设计照度最低的空间,其它空间如公共区,中庭等照度都会大大高于陈列区.而且,各陈列室之间可能因为展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亮度,观众在不同的展室之间走动时,所看见的亮度就有一个变化的范围和变化的方向问题,比如,从低亮度到高亮度或从高亮度到低亮度。通常,人眼所能适应的亮度变化范围有一个界限,而且从低亮度到高亮度比从高亮度到低亮度所需要的适应时间短。因此,应使较低亮度的展室与中等亮度的展室相邻接。 另外,观众到博物馆时,必然是从明亮的室外(其水平照度可能高达1000001x)进到相对较暗的展室(其照度只有501x-3001x),如果中间没有一个过渡区域(门厅),就不能满足视觉暗适应的要求,开始时无法看清展品。只有视觉过渡做好了,才能使50lx的展室看起来仍然明亮。
博物馆的展柜区以前一般会采用光纤,导光管,其它某此十分重要的展品展示区,也是如此,其主要特点是光热分离,十分有利于产品保护,但现在随着LED照明的技术不断成熟,无论是发光还是发热,都有了很大的优势,且成本低很多,此类装明装置已经基本被LED照明灯具代替.
展柜内的展品一般都非常珍贵,很多会加上温度、湿度、安护装置,以前采用的是卤素灯,其发热量大,安装在柜内,对展品会有很大伤害,故一般会将灯具安装在顶部,中间加一层格栅或者玻璃,用于隔热.同样,也便于灯具的维护检修
也可以运用在展柜内进行通风的方法将展柜中的热量带走。但通风气流不得直接通过展品,通过光源、观众和展品的位置关系布置光源,避免柜中或柜外光源对观众产生的直接眩光,可以设法使展柜中的亮度比展柜外周围环境的亮度高5-10倍,或设法压低顶棚和周围环境的亮度,如顶棚采用灰色或黑色饰面等,或使展柜的正面玻璃向前倾斜,或采用无反射的玻璃等。
4.2 照明光源的选择
4.2.1 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或有关规定
4.2.2 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文物保护,显色性等要求的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从文物保护角度来看,灯具的发热,紫外、红外光辐射是主要因素,其强弱排列依次如下:
发热:
白炽灯-卤素灯-金卤灯-节能灯-LED灯具
红外辐射:
白炽灯-卤素灯-金卤灯-节能灯-LED灯具
紫外辐射:
金卤灯-节能灯-LED灯具-卤素灯-白炽灯
显色性:
白炽灯-卤素灯-LED灯具-金卤灯-节能灯
效率:
LED灯具-金卤灯-节能灯-卤素灯-白炽灯
寿命:
LED灯具-金卤灯-节能灯-卤素灯-白炽灯
价格:
LED灯具-金卤灯-卤素灯-节能灯-白炽灯
4.2.3 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技光源
l陈列室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卤素灯或其它适用的新型光源
l陈列和收藏文物的场所应使用无紫外线光源
l陈列室的出入口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陈列室采用灯具目前比较多的是LED灯具,其次是卤素灯,节能灯具用得很少,在一些条形洗墙,过道会用.其它如工作照明用得多一些
陈列和收藏文物的场所应使用无紫外线光源:此部分光源包括LED光源,节能灯,经过紫、红外过滤的卤素灯,或者有紫外处理的光源,如OSRAM的标有红斑的卤素灯
陈列室的出入口为视觉过渡区,亮度相对于陈列区要高,对光辐射,显色等要求相对陈列室低一些,故一般采用性价比高,光通量大一点的灯具
目前用得比较多的是节能灯,LED灯具,金卤灯用得比较少,主要是热启动时间过长.
4.2.4 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的显色指数的光源
4.2.5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
陈列室一般会选用高显色的照明产品,以前采用卤素灯比较多,故显色不是问题,现在应用的光源比较多,尤其是LED,故应选用显指大于80的光源,实际应用多数区域显指会大于90,且R9要要求
应急照明现在用得最多的就是LED光源,优点突出:节能,快速点燃
4.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4.3.1 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4.3.2 在满足配光和眩光限制要求的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
4.3.3 照明装置应具有防止坠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防护措施
4.3.4 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有标有 F 标志的灯具
4.3.5 照明设计时应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l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l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l采用的镇流器符合该产品的国家安全及能效标准
4.3.6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之间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A:博物馆灯具应选用通过CCC认证的产品,对应灯具标准为 GB7000,最新为2007版,2015版已经提交审批,增补视网膜蓝光危害相关标准和评估要求
B:博物馆灯具一般要求防眩角(防眩角=遮光角)大于30度(表4规定了灯具表面亮度与遮光角的关系,就实际应用的光源而言,除部分3瓦以下的LED灯具,其它灯具表面亮度已经超过500kcd/m2,故灯具的遮光角一般会大于30度)
但是,对于灯具而言,遮光角越大,眩光越少,灯具效率越低.因此,在效率考虑下,应选择光效高的灯具,如LED灯具
C:照明装置承载件要求能承载灯具4倍重量,对于可拆部件,应该配有防坠落吊线等
D:安装于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F的灯具,此类灯具适宜于可燃的表面安装,其灯具安装表面温度较低
E:随着LED照明技术的成熟,其在博物馆的应用越来越广,故灯具选型一般不会考虑金卤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F:只有在特殊情况(展室特别高大、对颜色的鉴别不太重要)时才采用金卤灯及高强度气体放电灯。这时要特别注意减少其紫外辐射和控制其眩光。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X)相关内容
7.2.5 展厅照明光源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卤素灯或其他新型光源。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光纤、导光管、LED 等照明。
5 照明数量指标
5.1 照度
5.1.1 照明标准值的分级应符合GB 500034的规定
5.1.2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污染特征和灯具擦拭次数从表1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
表1 维护系数
房间或场所举例 | 灯具最少擦拭次数(次/年) | 维护系数值 |
陈列区,技术用房,藏品库区,办公室等 | 2 | 0.80 |
观众服务区,公用房(办公室除外)等 | 2 | 0.70 |
5.1.3 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
5.2照度指标
5.2.1陈列室展品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陈列室展品照度标准值
类别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明标准值(lx) |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织绣品,绘画,纸质物品,彩绘陶(石)器,染色皮革,动物标本等 | 展品面 | ≤50 |
对光敏感的展品:油画,蛋清画,不染色皮革,银制品,牙骨角器,象牙制品,宝玉制品,竹木制品和漆器等 | 展品面 | ≤150 |
对光不敏感的展品:其它金属制品,石质器物,陶瓷器,岩矿标本,玻璃制品,搪瓷制品,珐琅等 | 展品面 | ≤300 |
注1:陈列室一般照明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选取 注2:复合材料展品按照对光敏感等级高的材料选择照度 |
(此表为2009年版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GB/T23863-2009》规定内容)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中与博物馆的相关内容大致相同,但增加了眩光值与显色性的要求,见表2,表3
表3
类别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明标准值(lx) | 年曝光量(lx•h/a) |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织绣品,绘画,纸质物品,彩绘陶(石)器,染色皮革,动物标本等 | 展品面 | ≤50 | ≤50000 |
对光敏感的展品:油画,蛋清画,不染色皮革,银制品,牙骨角器,象牙制品,宝玉制品,竹木制品和漆器等 | 展品面 | ≤150 | ≤360000 |
对光不敏感的展品:其它金属制品,石质器物,陶瓷器,岩矿标本,玻璃制品,搪瓷制品,珐琅等 | 展品面 | ≤300 | 不限制 |
注1:陈列室一般照明按展品照度值的20%-30%选取 注2:陈列室一般照明UGR不宜大于19 注3:一般场所Ra不应低于80,辨色要求高的场所,Ra不应低于90 |
5.2.2 博物馆相关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4 博物馆相关场所照度标准值
场所 | 参考平面 | 照度标准值(lx) | |
陈列区 | 门厅 | 地面 | 200 |
序厅 | 地面 | 100 | |
美术制作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
报告厅 | 0.75m水平面 | 300 | |
接待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
警卫值班室 | 0.75m水平面 | 150 | |
技术用房 | 编目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摄影室 | 0.75m水平面 | 100 | |
薰蒸室 | 实际工作面 | 150 | |
实验室 | 实际工作面 | 300 | |
保护修复室 | 实际工作面 | 750 | |
文物复制室 | 实际工作面 | 750 | |
标本制作室 | 实际工作面 | 750 | |
阅览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
书画装裱室 | 实际工作面 | 300 | |
藏品库区 | 周转库房 | 地面 | 50 |
藏品库房 | 地面 | 75 | |
藏品提看室 | 0.75m水平面 | 150 | |
观众服务设施 | 售票处 | 台面 | 300 |
存物处 | 地面 | 150 | |
纪念品出售处 | 0.75m水平面 | 300 | |
食品小卖部 | 0.75m水平面 | 150 | |
公用房 | 办公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休息处 | 地面 | 100 | |
装具贮藏室 | 地面 | 75 | |
行政库房 | 地面 | 100 | |
厕所,盥洗室,浴室 | 地面 | 100 | |
注1:保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的照度标准是混合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按混合照明照度的20%-30%选取。如果对象是对光第三或特别敏感的材料,则减少局部照明的时间,并有效防紫外线的措施; 注2:书画装裱室设置在建筑北侧,工作时一般仅用自然光照明 注3:表中照度值为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 |
此表为2009年版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GB/T23863-2009》规定内容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增加了博物馆的统一眩光值,照度均匀度,一般显色指数相关内容,故现行标准应以新增内容为准
表5 博物馆建筑及其它场所照明标准值
场所 | 参考平面 | 照度标准值(lx) | UGR | Uo | Ra | |
陈列区 | 门厅 | 地面 | 200 | 22 | 0.40 | 80 |
序厅 | 地面 | 100 | 22 | 0.40 | 80 | |
会议报告厅 | 0.75m水平面 | 300 | 22 | 0.60 | 80 | |
美术制作室 | 0.75m水平面 | 500 | 22 | 0.60 | 90 | |
编目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22 | 0.60 | 80 | |
摄影室 | 0.75m水平面 | 100 | 22 | 0.60 | 80 | |
技术用房 | 薰蒸室 | 实际工作面 | 150 | 22 | 0.60 | 80 |
实验室 | 实际工作面 | 300 | 22 | 0.60 | 80 | |
保护修复室 | 实际工作面 | 750* | 19 | 0.70 | 90 | |
文物复制室 | 实际工作面 | 750* | 19 | 0.70 | 90 | |
标本制作室 | 实际工作面 | 750* | 19 | 0.70 | 90 | |
周转库房 | 地面 | 50 | 22 | 0.40 | 80 | |
藏品库房 | 地面 | 75 | 22 | 0.40 | 80 | |
藏品提看房 | 0.75m水平面 | 150 | 22 | 0.60 | 80 |
注:* 指混合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应混合照明照度的20%-30%选取,其中未涵盖的空间,仍可参考原规范。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X)相关内容
表 6 陈列室展品年曝光量限制值
展品类别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年曝光量(lx·h/年) |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丝棉麻等纺织品、织绣品、中国画、水彩画、水粉画、水墨画、版画、素描和书法、拓片、手稿、文献、书籍、邮票、图片、像片等各种纸质展品,壁画、彩塑、彩绘陶器、染色皮革、各种动植物标本等
| 展品面 | 50,000 |
对光敏感的展品:油画、蛋清画、不染色皮革、银制品、牙骨角器、象牙制品、宝玉石器、竹木制品和漆器等
| 展品面 | 360,000 |
对光不敏感的展品:青铜器、铁器、金银器、兵器、古钱币等金属制品,石器、画像石、碑刻、砚台、化石、印章等石质器物,陶瓷、唐三彩、瓷器、琉璃器等陶瓷器,珠宝、翡钻等宝玉石器,各种岩矿标本,玻璃制品、搪瓷制品、珐琅器等 | 展品面 | 不限制 |
表 7 展厅展品照度标准值
展品类别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年曝光量(lx·h/年) |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丝棉麻等纺织品、织绣品、中国画、水彩画、水粉画、水墨画、版画、素描和书法、拓片、手稿、文献、书籍、邮票、图片、像片等各种纸质展品,壁画、彩塑、彩绘陶器、染色皮革、各种动植物标本等
| 展品面 | ≤50 (色温≤2900K)
|
对光敏感的展品:油画、蛋清画、不染色皮革、银制品、牙骨角器、象牙制品、宝玉石器、竹木制品和漆器等
| 展品面 | ≤150 (色温≤3300K)
|
对光不敏感的展品:青铜器、铁器、金银器、兵器、古钱币等金属制品,石器、画像石、碑刻、砚台、化石、印章等石质器物,陶瓷、唐三彩、瓷器、琉璃器等陶瓷器,珠宝、翡钻等宝玉石器,各种岩矿标本,玻璃制品、搪瓷制品、珐琅器等。
| 展品面 | ≤300 (色温≤4000K)
|
7.2.9博物馆相关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7.2.9 的规定:
表8 博物馆相关场所照度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 参考平面 | 照度标准值(lx) | UGR | Ra |
陈列区门厅 | 地面 | 200 | 22 | 80 |
存物处 | 地面 | 150 | 22 | 80 |
接待室 | 0.75m 水平面 | 300 | 22 | 80 |
编目室 | 工作面 | 300 | 19 | 90 |
美术制作室 | 0.75m 水平面 | 300 | 19 | 90 |
熏蒸室 | 实际工作面 | 150 | 19 | 80 |
保护修复室 | 实际工作面 | 750 | 19 | 90 |
文物复制室 | 实际工作面 | 750 | 19 | 90 |
标本制作室 | 实际工作面 | 750 | 19 | 90 |
一般实验室 | 实际工作面 | 300 | 19 | 80 |
书画装裱室 | 实际工作面 | 300 | 19 | 90 |
周转库房 | 地面 | 50 | 22 | 80 |
藏品库房 | 地面 | 75 | 22 | 90 |
一般库房 | 地面 | 100 | 22 | 80 |
鉴赏室 | 0.75m 水平面 | 150 | 19 | 90 |
科技馆展厅 | 地面 | 200 | 22 | 80 |
报告厅 | 0.75m 水平面 | 200 | 22 | 80 |
注:1 表中照度值为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
2 保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的照度标准值是混合照明 的照度标准值。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按混合照明照度的 20%~ 30%选取。如对象是对光敏感或特别敏感的材料,应减少局部照 明的 时间,并有防紫外线的措施;
3 书画装裱室工作时一般仅用自然光照明;
4 除科技馆外的展厅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节第 7.2.4 的规定。
随着节能环保的大力提倡,《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亦规定了功率密度值:
博物馆建筑其它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9 房间或场所照度要求
房间或场所 | 照度标准值(lx) | 照明功率密度值(W/m2) | |
现行值 | 目标值 | ||
会议报告厅 | 300 | ≤9.0 | ≤8.0 |
美术制作室 | 500 | ≤15.0 | ≤13.5 |
编目室 | 300 | ≤9.0 | ≤8.0 |
藏品库房 | 75 | ≤4.0 | ≤3.5 |
藏品提看室 | 150 | ≤5.0 | ≤4.5 |
根据此功率额度限值,光效高的LED灯具成为最佳选择
5.3 应急照明
5.3.1 博物馆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有关应急照明的描述如下:
5.5.2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2 医院手术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3 其它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5.5.3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手术室应维持正常照明的30%的照度
2 其它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5.5.4 疏散照明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疏散通道不应低于1lx,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2lx
2 垂直疏散区域不应低于5lx
3 疏散通道中心线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4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医院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不应低于5lx